“婚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结婚以前或婚内通过协商,就结婚以前财产和结婚以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用、收益、处分与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男女朋友或者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并非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不是定彼此间的信赖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的,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之管理方法,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置财产纠纷,防止在对簿公堂中更大程度地伤害他们,同时也能节省个人与社会资源。这正是婚恋财产约定产生的历史起源。
婚姻财产协议在海外已经是用相当常见的民事协议,很多夫妻在结婚的同时就会请律师起草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再婚家庭更是这样。但在国内却是最近才兴起并渐渐引起大家的看重。国内现行《民法典》只有个别条约简略提到财产问题,而事实上却有愈加多的家庭迫切需要对财产给予十分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借鉴海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设国内法律框架下具备中国特点的“婚姻财产协议”,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基于此,笔者在多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理论研究与现实需要结合起来,起草了这份“九九婚恋财产约定”,努力做到“实用性、前瞻性、创设性、选择性”。其“九九”的意思,除此约定正好九十九条外,还有期望所有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可以长长久久的祝愿。另外,考虑到国内存在不少婚姻以外的同居财产纠纷,所以此约定不只限于“婚姻财产约定”,而称之为“婚恋财产约定”。
“九九婚恋财产约定”是对传统婚姻财产协议的更新和拓展,其内容有五部分: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财产约定;恋爱同居期间财产约定;涉外婚姻财产约定。所有填写内容均为选择式,无需全部填写。每对夫妻或男女朋友依据自己所处阶段,针对自己家庭具体财产状况有选择的用法。不同家庭还可依据自己财产类型及数目作变通的条约设置。
用本约定前,需要要知道以下内容:
1.协议签订并不当然有效,请对照以下条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才拥有法律效力。
签订财产协议时,男女双方需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是男女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可以别人代理;
双方需要是自愿,不可以是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状况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