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一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的财产债务是不是作为原、被告的夫妻一同财产?怎么样分割?
原告:陈*英,女。
被告:陈甲勤,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陈甲宽于1985年认识结婚,结婚以后感情还可以,1987年7月生有一子陈-志错。
1995年将来,因为夫妻的看法、认识不同,性格不合,常常闹矛盾,直至进步到被告殴打原告。
2000年,被告又多次借故殴打并驱逐原告。迫于无奈,原告只好离开家庭。另外,原告、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有房地产、土地用权、汽车、公司财产、家庭用财产等共计112万元,属夫妻一同财产。现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一同承担;夫妻共有财产均分。
被告辩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所诉的夫妻一同财产不完全属实,部分财产属公司财产,夫妻一同债务有102.9604万元;婚生子的抚养,尊重孩子的选择,由被告抚养。
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英、被告陈甲勤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感情较好,于1987年7月19日生育一子陈-志锴。在1993年至1995年间,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开始常常闹矛盾,直至进步到被告将原告驱赶出家门,从2000年6月起夫妻开始分居。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均表示无和好的可能,赞同离婚。在审理过程中,除企业的财产与债务外,原告、被告就子女抚养问题、夫妻的一同财产与债务达成一致建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经被告确认属实的结婚证两份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相互佐证。在原告、被告争议较大的**集美嘉丽实业公司的财产与债务方面,法院审理查明:依据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集美分局出具的材料,**公司创建于1996年十月25日,公司住所地为集美镇集源路18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甲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种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状况为陈甲勤出资50万元,陈*英出资30万元,陈*卿出资20万元,股东会由陈甲勤、陈*英、陈*卿组成,共享门店按各方出资比率进行分配,亏损则各按出资比率承担。**公司名下的财产:①坐落于集美区集美镇集源路189号的企业用地2块,其中1块为公司综合楼用地,批准用地面积为1800平米。另1块为公司办公、加工场、仓库等用地,批准用地面积为1670.5平米,2块用地分别有被告提供的厦门集美区人民政府编号为集府126号文件一份、厦门集美区土地管理局编号为集土第060号文件一份、编号分别为N0027870、N00278798的福建建设用地许可证两份及红线图两份为证;②上述企业用地建设有四层楼房一幢和二层临时搭盖楼房一幢,价值35万元,到今天尚没有办理产权的有关手续。③集美宝鹭花园中坐落于A-1幢西梯的楼中楼一套、坐落于A一1幢一层实体门店的1号实体门店、坐落于A一1幢后侧的3号车库,价值30万元,上述房地产现在尚没有办理产权手续,有被告提供的**公司分别于一996年一2月31日、1997年8月一6日,分别与**宝鹭房产开发公司、陈*团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一份为证。④闽D91296小解放货车一部,用户为**公司,价值为5万元,有被告提供的汽车行驶证、厦门商业批发发票、汽车购置附加费交费收据各一份为证;⑤闽D92034微型车一部,价值3万元,用户为**公司,有被告提供的行驶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汽车购置附加费交费收据各一份为证。**企业的债务:①向**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支付旧贷款20万元及利息、个人借款、买车、部分建房款;②向徐*新、张*忠等借款、欠款394504元。针对上述欠款,被告提供信用社的有关贷款凭证、个人欠款有借据复印件、律师调查笔录及材料清单等为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证人陈*卿调查取证,陈*卿述称,其拥有**公司20%的股份,假如原告、被告要分割公司财产,其需要获得自己应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