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描述了冯先生与王女性在结婚期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出售约定。老公声明将它结婚以前购买的一套房子出售给老婆,但因为事后双方并未至房地产买卖部门进行出售登记,离结婚以后,双方为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并提供了包含房地产出售纠纷,房地产没过户的房地产纠纷,房地产出售约定等有关信息咨询。
冯先生与王女性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财产出售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结婚以前购置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老婆,上述房地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是王女性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是夫妻一同财产,王女性在受赠人栏内签字。但,在房地产买卖中心,该套房子的产权到今天还在冯先生名下。
专业人士提醒,面对这种房地产出售纠纷,双方离结婚以后,为财产分割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其中涉及到该套房子产权。王女性觉得,依据冯先生的声明,该套房子的产权应当确觉得自己所有。但冯先生觉得,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由王女性付出100万元买下房屋,才去办理出售登记。
面对房地产出售纠纷,法院觉得该套房子是冯先生结婚以前购买。虽然冯先生与王女性的约定是赠与协议,但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去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该套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子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倡导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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