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票”否决权
[咨询]我是一名军人,老婆因某种缘由提出离婚,但我不想离。请问,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律师回话]《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这是法律赋予军人一方对于离婚的否决权。通常情况下,非军人需要离婚的,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
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能否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只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因此,假如你不认可离婚,又无重大过错,法院会依据你的意愿,尽可能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B:离婚申请的审察与出证程序
[咨
询]我与老公李某均系现役军人,现二人因感情不和,欲申请离婚,问申请离婚的审察与出证是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回话]现役军人离婚的,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需要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2、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区别两种状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他们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他们坚决不认可离婚的,部队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3、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如军人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如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政治机关不能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C:诉讼管辖原则
[咨
询]我老公是一名军人,大家因感情不和,双方均赞同离婚,但对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不成,大家又不在一地,是在我所在地还是老公所在地法院起诉呢?
[律师回话]军人离婚案件由地办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你对照上述原则确定诉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