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女工所在公司为其办理缴纳综合保险时,因她的身份证与别人同号而没办法办理。当这名女工工伤后双方为医疗成本发生纠纷。近日,松江区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公司与女工各承担50%责任。
办综保发现同号身份证
2008年6月,外来职员任小姐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同年7月,科技公司为任小姐办理综合保险,外来从业职员综合保险部门员工在输入任小姐身份证号时,发现电脑系统中存在一个已办理综合保险的同号身份证,该身份证是一个姓方女子的。由此,科技公司没办法再为任小姐办理综合保险。事隔4个多月,公司才告知任小姐此事。
任小姐发现,该姓方的女子是她同村人,出生年月一样,只不过比她小几天。她找到方小姐后,他们称当时办理居民身份证,我们的出生证因为字迹较草,办证职员把7日看成1日。事后方小姐虽然了解身份证号与出过生日不对,但怕麻烦一直没更换。方小姐表示,年底就回老家更改。
尚未改号便发生工伤
不巧,方小姐还将来得及更改,任小姐就在骑车上班途中被摩托车刮成骨折,肇事人逃逸。任小姐住院治疗3个多月,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任小姐表示,其中5400余元应由公司支付。公司则觉得,是由于同号身份证的原故公司才没办法为她办理综合保险,因此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任小姐应负全责。
法院审理后觉得,公司没替任小姐缴纳外来从业职员保险,导致任小姐没办法享受其应有些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但未能缴纳系案外人与任小姐同一身份证号码所致,双方对综合保险未能缴纳这一结果的产生均无过错。因为任小姐确实产生了实质经济损失,依据公平原则,法院确定由公司承担50%即2700余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