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根据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并一块一同生活,在此期间,男方给付了见面礼、定亲礼、过大礼、上车钱、下车钱等等,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去同居关系,男方遂诉至法院,需要女方及其爸爸妈妈返还给付的彩礼,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2021年,小鹏与小如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
2022年4月16日小鹏与小如根据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小如到小鹏家一块一同生活。在此期间,小鹏给付小如见面礼11000元、定亲礼66000元、过大礼99000元;典礼当天小鹏给付小如上车钱6600元,下车钱6800元;另外节日走亲戚小鹏送给女方家庭礼品价值10000余元,一同生活期间小鹏向小如微信、支付宝转账、网上购物消费等共计10000余元。小鹏与小如举行结婚典礼期间,女方陪嫁了美的冰箱、滚筒洗衣机,价值8000元。因日常常常发生矛盾,感情不和,小鹏与小如于2022年十月底自行解除去同居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产生纠纷,小鹏起诉至法院,需要小如及其爸爸妈妈返还给付的钱款。
2、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小鹏给付小如的见面礼11000元、定亲66000元、过大礼99000元,系彩礼;结婚典礼当天小鹏给小如的上车钱6600元,下车钱6800元,数额较大,系小鹏为与小如缔结婚姻给付的款项,是彩礼的范畴,本案的彩礼合计189400元。关于节日走亲戚期间小鹏购买礼品的花费,系小鹏与小如及两个家庭之间的人情有来有往,不是彩礼的范畴;小鹏倡导的微信、支付宝转账、网上购物花费款项,系二人一同生活期间的必要合理支出,亦不是彩礼范畴。
小鹏和小如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现双方自愿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因没办法缔结婚姻,小鹏给付的彩礼小如应予以返还。考虑到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半年之久,法院酌定小如退还小鹏60%彩礼款,另外小如陪嫁的价值8000元的美的冰箱、滚筒洗衣机归小鹏所有,抵扣小如应返还的彩礼。小如的爸爸妈妈与小如系家庭一同成员,二人作为小如婚姻的操办人,一同接收了男方的彩礼,应当与小如承担一同返还彩礼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小如及其爸爸妈妈退还小鹏彩礼款105640元(189400元×60%-8000元=105640元)。
3、法官寄语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结婚典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见面礼、要好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首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贵重财物。一方向他们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平时消费品及为表达感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不适合认定为彩礼,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处置婚约财产案件,不可以仅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已办理结婚手续为由,简单的认定彩礼应当返还或不应当返还。彩礼是不是返还、返还多少,应以最后的达成结果来衡量,具体到每个案件,要考虑到双方一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过错大小、彩礼数额、当地经济水平、支出状况、风俗习惯等原因综合认定。法院在行使裁判权既要遏制借婚约索取很多财物的不好的风气,移风易俗,也要平衡男女双方利益,体现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4、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