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四修正案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紧急的行为。据此,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紧急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第一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这里的劳动管理法规,就是指《中国劳动法》和《禁止用童工定》与其他关于劳动用工规范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第二是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紧急。这里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雇用童工。童工是指被雇用从事劳动的在国家允许就业法定最低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关于允许就业的法定最低年龄,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前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一般是14岁。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和禁止雇用童工规定》都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雇用童工规定》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始营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此,国内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在国内,童工即指被雇用从事劳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雇用童工是非法行为。与童工定义相近的还有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被雇用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依据《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国内,未成年工是指被雇用从事劳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除去对未成年工允许从事的工作性质、内容有所限外,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雇用未成年工。二是安排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紧急。三种状况拥有一种即可。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用童工规定》,这里的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强度分数》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是指矿山井下作业;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紧急是指雇用童工在因其中存在易燃、易爆、放射、毒害等物质或其他缘由,具备危险性的环境中从事劳动,并且雇用童工人数较多,雇用童工年龄过低,或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迫童工劳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