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内,婚约只不过男女双方以后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是事实行为。而国内法律没关于婚约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婚约的约定也没有关的法律保护,所以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不是有过错,均不可以需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婚约中约定的“若一方悔婚的,需向受害人赔偿xx人民币,或是在一方死亡时,存活者要为死者守节若干年”等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均是无效约定。但对于以婚约的成立为首要条件而赠送的“”或其他财产,因为从法律属性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没办法履行的状况下,赠与人有权需要予以返还。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置这两种不一样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置。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大家一般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没有办理的单身男女一同生活在一块。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需要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方法只可以靠双方协商处置。但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置。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需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